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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BF—2002—2701,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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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试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保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编号为  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管理,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  乙方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 %计 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 第三条  乙方保证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由甲方转交第三方的,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并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2、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方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第四条  乙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第种情况: 1、《租赁合同》终止后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应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4、《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拖欠税费或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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