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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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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 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 (京建发〔2011〕559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保证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代 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9 号)和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 号),现将北京市《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以供参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 (示范文本) 甲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乙方(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 丙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 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 修和更新、改造的,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9 号)和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 号)等相关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甲方同意乙方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 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授权同意,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之一,且物业服务企 业、甲方未按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乙方可以 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 应当从售后公有住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支付指令及时从所涉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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