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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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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 (2013 版) 声 明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2013 版)》(简称《承销团协议》)的 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 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团协议》的纸质、电 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本协议各签署方可根据《承销团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团协议》的相关条 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团协议》第十六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本协议各签 署方应及时将《承销团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及交易有效约定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基本事项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安排 第五条 承销责任和承销费用 第六条 登记和托管 第七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第八条 先决条件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 保密 第十二条 转让 第十三条 不放弃权利 第十四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第十五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 第十七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 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 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方和其他承销商在参与债务融资工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 具承销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明确主承销方与承销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 合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 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 律规范文件,主承销方与承销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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