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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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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 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 第一条 租赁车辆情况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乙方租赁甲方 辆车用于 。(车辆详情见附件 l《汽车租用登记表》、附件 2《车 辆交接单》、附件 3《汽车租赁验车单》)。 第二条 租期及地点 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共计 年 月 日 时。 租车地点: 。 还车地点: 。 第三条 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l、甲方以 元/(小时、天、月、季、年)的标准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租金共计 元 (人民币)。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预付租金 元,剩余租金在 年 月 日之前付清, 同时,按车辆价格 万元的 %交付租赁保证金 元。 2、至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当退还乙方保证金 元;余款 元在 还车后未查到租赁期内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日内,金额退还乙方。 如交通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超过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 3 天内,将不足部分补付甲 方。如拒绝接受处罚,乙方或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处理或者甲方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支付方式: 。 4、其它约定: 。 第四条 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3、向乙方告知租赁车辆的基本性能情况,提供租赁的车辆不得有安全隐患。 4、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和其他约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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