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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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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浙教办学〔2013〕103 号) 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自 2010 年试行新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来,全省高校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 业指导服务和协议书使用规范管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方便学生,并逐步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符合高等学校自主办学要求的高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若干意见 的通知》(教学司〔2009〕28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 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 号)的精神,经研究,省教育厅决定对我省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将就业协议书过程管理的权限下放 到高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调整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的原则与内容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 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调整的 原则是省教育厅进一步下放权限,落实高校的管理权与相应责任,简化工作流程,方便 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二)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政策与办法遵照教育部《关于修订<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学司〔2009〕28 号)(见附件 1)规定执行。 (三)省教育厅负责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政策的制订,统一印制浙 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过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将协议书下 发到各高校,并对普通高校的就业协议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普通高校负责就业协议 书签订的过程管理,指导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维护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 法权益。 (四)自 2014 届高校毕业生起,我省启用新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就业协议书”(格式见附件 2),不再统一使用条形码。各高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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