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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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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发行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 同法》、《证券法》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合同法》已 失效,建议将《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 第二条 甲方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乙方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 交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 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简称: )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三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 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 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乙方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和上市后作出 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金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收取以 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 ;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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