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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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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2001版)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拍卖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 2《委托拍卖标的清单》)。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以下同),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如实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二条  拍卖标的的评估和鉴定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 承担。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 (1)自行鉴定;(2)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 承担。 广告、运输、保管、保险等费用由 支付。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接触合同。 第三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四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以下同)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告知委托人。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 将标的交付买受人。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委托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 交付方式为 (交物/交单)。 第五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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