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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年)用房移交协议(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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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规划、建设、移交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社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移交协议(示范文本)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规划、建设、移交和运营管理的通知(济商务字〔2020〕138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规划、建设、移交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副产品销售是社区商业必备业态之一,是构建居民 15分钟生活圈的重要内容。作为农副产品销售载体的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也是社会民生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应明确将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列为社区公益配套建设,根据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进行设置。 二、规划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规划编制中结合城市规划居住用地布局,遵循总量合理、布局科学和方便市民的原则,合理设置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布点。按照 80-120平方米/千人(适用原则:居住区人口 1万人以下适用上限,3万人以上适用下限)、服务半径 500米的标准配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应设置在方便运输车辆进出相对独立的地段,建筑面积不少于 600平方米,可与居民区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统筹设置,也可单独设置。宜设置在建筑物地上一、二层,并设有独立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室内副食品市场用房层高原则上不低于 4.5米。鼓励有条件的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区熟化平台应将社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作为建设条件纳入土地出让预案报区级决策机构审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社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作为建设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明确由土地竞得人建设并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产权属于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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