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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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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武汉市 2020版)(示范文本)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O年版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文本使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2.本合同适用于在我市依法取得批准(许可)证照的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前,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学员出示依法批准、登记的相关证照等文件。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并签字予以确认。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内容与合同中填写的内容一并视为当事人同意的内容。4.本合同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中的“□”或“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服务电话: 培训学员(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学员类别:□ 中小学生(监护人 电话: ) □ 其他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教育培训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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