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上能否写员工‘表现不佳’或‘不符合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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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加入负面评价,虽可能出于如实说明目的,但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明确限制。此类行为可能侵犯劳动者名誉权与平等就业权。即便员工确有履职瑕疵,也应通过绩效考核档案等内部文件留存,不得对外公开于离职证明。劳动者有权拒绝签收含有不当评价的证明,并依法维权。建议企业在文本标准化管理中规避此类操作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时间:2008年9月18日) 第二十四条,离职证明仅限记载劳动合同期限、入职离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四项内容。添加‘表现不佳’‘不符合岗位要求’等主观评价超出法定范围,易误导新用人单位,构成就业歧视风险。即使属实,亦不得载入。劳动者发现此类内容可要求删除,否则可提起仲裁。司法实践中,案号(2021)苏05民终6789认定该类表述无效并判令重新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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