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破产重整期间,原有股东的股权是否会被调整或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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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破产法》(2007年) 第八十五条及第八十七条,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若出资人权益需要调整,必须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表决。法院可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即使部分表决组未通过。实践中,当企业资不抵债时,股东权益通常被视为零值,管理人可依法调整或无偿转让原股东股权,以引入战略投资人实现企业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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