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图标

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书应由牵头单位单独盖章还是所有成员均需盖章?

2026.04.02 10:07 来自西安的网友 135****0079
诊断报告 报告编码:NO.2026040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律师头像
综合法律资深法务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签署应遵循“共同行为”原则。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施行时间:2017年) 第十九条,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订联合体协议,并对投标文件共同签章。通常做法是由牵头人负责整合文件,但所有成员单位均须在投标函、报价表、承诺书等关键页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完整签章的投标可能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面临废标风险。

律师头像
综合法律专业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时间:2017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投标书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同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若仅由牵头单位盖章而其他成员未签章,则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可能导致投标无效。实践中,(2021)京民终345号判决确认,缺少任一成员签章的联合体投标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