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过程中发现关键证据被非法获取,是否还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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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行为时,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启动庭审调查程序。若查证属实,相关证据将依法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举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维护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若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应排除。因此,律师在辩护中如发现关键证据系非法获取,可依法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经法庭调查确认属实的,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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