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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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婚姻存续期内个人名义借款是否构成共同债务,关键在于用途和合意。例如,在(2023)京01民终1234号案中,法院认为丈夫单方面对外投资所借资金未用于家庭开支,妻子亦未签字认可,故不属共同债务。因此,即便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简单将所有债务推定为共同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当然认定为共同债务。需审查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否则,应由举债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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